9月起施行,13部门联合印发招投标新政!
2022-09-02
日前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主要思路
一、明确主题权责,划定行为边界
二、健全闭环管理,程序结果并重
三、强化刚性约束,严格责任追究
四、创新制度机制,提升工作实效
主要内容
《意见 》针对招标方、投标方和中标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监督机构等不同主体分别提出意见及要求,重点信息整理如下:
招标方
(一)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
不得以违法形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非招标方式;
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
不得采用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除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
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
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
不得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
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
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四)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
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
严禁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
(五)加强评标报告审查
重点关注:
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
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
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六)畅通异议渠道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支持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
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七)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
加强对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行政监督,强化信用管理。
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加强招标档案管理
严禁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
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或者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招标档案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九)强化内部控制管理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
对招标投标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控制。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落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
投标方和中标方
(一)严格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
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
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相关人员行贿谋取中标;
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二)加大违法投标行为打击力度
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
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
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
评标专家
(一)严肃评标纪律
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
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
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
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
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二)提高评标质量
严格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科学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保证充足评标时间,引导专家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
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
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三)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
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廉洁教育等管理制度。
(四)严格规范和优化评标组织方式
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市、跨行业互联共享;
积极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加强评标场所运行管理,实现所有人员的语言、行为、活动轨迹全过程可跟踪、可追溯。
招标代理机构
(一)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
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全套招标档案资料;
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
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监督管理机构
(一)健全监管机制
畅通投诉渠道,鼓励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
积极适应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新形势,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
健全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加大监管力度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坚决克服监管执法中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加强地方监管执法力量建设。
(三)健全信用体系
严格执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的规定,科学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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